千郡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第170章 公正判决,读心律师,千郡,新笔趣阁),接着再看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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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两位律师,你们太厉害了,我们相信你们!”姚莲花的其他家人在旁边也是大声附和着。
众人期冀着、忐忑着、祈祷着,坐立不安地在法庭中谈论交流猜测。
漫长的等待之后,一个小时的时间终于过去。许玲从休息室回来,静静地坐在公诉人席位上,今天的庭审,作为公诉人太压力十分大,庭审现场一边倒地同情被告人姚莲花,她代表市检察院进行控诉并不顺利。
被告人姚莲花也被重新押进法庭,姚莲花一进来一双眼睛就急忙望向李超和善若。
善若对着她展颜一笑,打了个ok的手势,示意她没有问题。姚莲花本来烦躁不安,看到善若的手势,感到十分的心安,安静地在囚笼中站好。
看这架势,应该合议完毕了。本来议论纷纷的旁听众人顿时安静下来,他们都望向了法庭的入口,等待审判长他们的到来。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欢迎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众人激动地站了起来,翘首以盼最后的判决结果。
“嘭”审判长敲响法槌,庄严地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审理查,叶添龙生前与被告人姚莲花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三子一女。婚后,叶添龙长期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伤害被告人身心健康。2007年,叶添龙开始与其他异性产生婚外情,两人夫妻感情迅速恶化。
x年1月23日,被告人向保安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x年1月24日,叶添龙以四个孩子的生命安全做威胁,胁迫被告人独自前往东门喜来登大酒店39007号房间,假装协商离婚事宜。
当日九时许,被告人与叶添龙进入39007号房间。进入房间之后,叶添龙即对被告人实行二个多小时的殴打,经法医鉴定姚莲花被打得颅骨开裂、脑震荡、皮肤烫伤、背部重击肌肉受损、脸部神经受损,构成重伤二级。
叶添龙殴打完毕,还扬言,‘下午要杀死姚莲花’。
随后,叶添龙喝了啤酒和白酒,酒醉入睡。当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姚莲花因担心下午会被叶添龙杀死,极度恐惧下趁机用铁架砸叶添龙的脑袋,致使叶添龙颅骨创伤休克性致死。姚莲花在叶添龙死后,还用烂啤酒瓶反复切割死者叶添龙的喉咙。
12时50分许,被告人将杀害叶添龙的情况完整告诉其辩护律师李超。13时2分许,辩护律师李超受被告人委托向保安区公安局电话报警,投案自首。……”
审判长孟清歌宣读完事实认定部分,接下来就是最重要的判决理由部分了。众人都是屏住呼吸,张大耳朵,等着最后的判决。
审判长威严地继续说道:“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姚莲花因不堪忍受丈夫叶添龙的长期家庭暴力而持械杀死叶添龙,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根据被告人姚莲花的供述以及证人吴x、严xx等人的证言以及专家证人刘艳的证言,应认定被害人叶添龙在婚姻生活中对姚莲花实施了长期的家庭暴力。
被告人姚莲花对被害人叶添龙实施的家庭暴力长期以来默默忍受,终因叶添龙的婚外情并逼迫其离婚以及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而产生反抗的念头,姚莲花杀人的动机并非卑劣。
被告人姚莲花在杀人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了两种凶器并加害在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不排除其有泄愤、报复的心理,但结合家暴问题专家刘艳的意见,姚莲花属于受虐妇女,其采取上述手段杀害被害人更主要的还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未死会对其施以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
被告人姚莲花作案后没有逃匿或隐瞒、毁灭罪证,而是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找到作案时使用的铁架、啤酒瓶,具有认罪、悔罪情节。
综合以上因素,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姚莲花的手段并非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并未特别恶劣,应当认定为《华夏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被告人姚莲花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叶添龙的父母对姚莲花表示谅解,考虑到被告人姚莲花尚有4个子女需要抚养,因此对被告人姚莲花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辩护律师李超和林善若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合议庭予以采纳。
据此,依据《华夏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莲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审判长的话音一落,人群先是愣了一下,太出乎意料了!“哦耶”,随即爆发了震耳欲聋的欢呼声!
人群彻底沸腾了,故意杀人案件只判五年有期徒刑,这绝对是轻判,这绝对是李超和善若辩护的极大成功。
这样的轻判结果出乎了众人的意料,让众人大感畅快,大家都感觉压在心头的一块石头给移开了,善恶终有报,姚莲花这样的弱女子,终于得到了一个公正的判决!(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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