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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彪说道:“其实,关于犯罪分子的权利保护问题,虽然法律条文上写的很清楚,但执行起来有时候是很难的。比如,犯罪分子抢得财物后驾车逃跑,受害人要不要追赶?肯定要追赶。在追赶过程中,犯罪分子因超速逃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或死亡,受害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那就是说受害人不能追赶,受害人只能犯罪分子顺利逃走,这显然不符合公理,也不符合法理的。”
他停顿了一下,继续说道:“还有,犯罪分子绑架人质时,如果不听劝告,不放下武器,坚持不释放人质,而是执意要伤害人质,在这种情况下,警察要不要采取果断措施,击毙犯罪嫌疑人?当然应该采取果断措施了,因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不能建立在剥夺人质的生命权基础之上,否则,就是对人质合法生命权的漠视了!”
张铮打断老黄的话道:“我说黄大彪同志,说来说去,你还是没有回答关于如何保护犯罪分子权利的问题吗?”
黄大彪回答道:“对于犯罪分子的权利怎样保护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在他被抓捕以后,开始为他提供法律保护,而在他实施犯罪期间或反抗时,他的权利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侵犯侵害别人的权利时,他自己的权利也就丧失了法律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够鼓励公民对不法行为进行斗争。”
大队长张晋插话道:“黄大彪说的有道理。尤其是对特警刑警来说,在执法过程中压力很大,这种压力不是来自于犯罪嫌疑人,而是来自于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当罪犯抡起棍棒或刀具行凶时,要不要开枪将其打伤或击毙?很多人,尤其是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棍棒和刀具属原始器械,不足以威胁人的生命安全,不应该开枪,应该通过其他方式制止或擒获犯罪嫌疑人,否则就是属于滥用枪械,不尊重犯罪嫌疑的人权。警察因赤手空拳与坏人搏斗而造成的伤亡,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主要就是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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